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和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《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、培训、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的要求,充实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,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,做到人民陪审员地域的合理分配。根据我院实际,并经请示市中院批准,我院拟在全县范围内补充选任人民陪审员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我院拟补充选任人民陪审员22名
补选人民陪审员地域分布:竹篙地区:2名;淮口地区:1名;福兴地区:1名;高板地区:2名;三星地区:2名;赵镇地区:14名。
二、拟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
(一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(二)年满二十三周岁;
(三)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、具有较高公信力;
(四)身体健康。
担任人民陪审员,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。对年龄较大、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,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放宽至高中。
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。
三、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
(一)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;
(二)被开除公职的;
(三)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;
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,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。
四、补充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产生,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。推荐单位或自荐人应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到所在乡镇的人民法庭、司法所领取推(自)荐表(赵镇地区可直接到我院政治处领取),并于3月20前将表交回上述地点。
五、补充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《决定》、《实施意见》及相关规定,并结合候选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评价意见,对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。综合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。审查后,于3月底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报市中院政治部审核。
六、对拟定人选进行公示后,我院院长将于2010年4月中旬提请金堂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。补选人民陪审员经金堂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于2010年5月正式上岗。
七、联系电话:(028)84935131;联系地址:金堂县人民法院政治处。
特此公告
金堂县人民法院
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

